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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天津市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12月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廖國勛
2021年12月12日
天津市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預警管理,發揮地震預警作用,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后,在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或者影響的區域前,通過地震預警系統向該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預警監測系統、信息自動處理系統、信息發布和傳播系統。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區域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預警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地震預警重大問題,將開展地震預警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和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公安、規劃資源、水務、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與運行管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
第六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和成果應用。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設施保護
第七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并納入市防震減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地震預警系統。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的相關工作。
建設地震預警監測系統,應當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地震監測臺站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第九條 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電力調度中心、輸油輸氣管道干線(站)、大型水庫等重大建設工程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等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裝置,也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所建設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應當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社會力量建設的地震預警臺站(點),符合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相關技術要求的,可以納入地震預警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后,應當試運行一年以上,試運行結束并經國家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系統及其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地震預警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和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遭受破壞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三章 信息發布與處置
第十五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地震預警系統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 地震預警信息應當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向社會公眾播發。
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地震發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市行政區域內預估地震烈度5度及以上區域發送地震預警信息。地震預警信息應當包括預警等級、地震波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地震震中、震級、發震時間等內容。
第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依法及時做好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立即采取相應避險措施。
第二十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各自行業規定、技術規范和地震應急預案立即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地震預警信息。
第四章 宣傳教育與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演練,提高社會公眾應用地震預警信息進行避險的能力。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地震預警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地震預警知識,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演練工作。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二十七條 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地震預警協同工作機制,加強地震預警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八條 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統一地震預警信息源和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發布內容。
第二十九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與北京市、河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協同推動建設區域地震監測預警平臺,建立地震預警數據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地震預警信息互為備份、互為服務,提升區域地震預警能力。
第三十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與北京市、河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共同推進區域內地震預警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推動建設集科研實驗、成果轉化、科技交流、集成示范為一體的區域地震預警科技創新平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裝置或者播發裝置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侵占、毀損、拆除、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其他地震預警設施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震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